監護

並非每個人都能做出自己的決定。 在某些情況下,成年子女還不夠成熟,沒有經驗去做出可能影響他們的決定。 身體殘障的人可能無法對他們的護理和其他事情做出某些決定。 精神障礙可能是一個人無法在生活中做出正確選擇的原因。 在這些情況下,可以建立監護權,以便有能力的人做出決定。

通常認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有監護權,或者在得克薩斯州, 接管。 在得克薩斯州,監護權是指18歲以上的成年人,可能需要任命另一名成年人來協助他們進行日常決策。 需要決策幫助的成年人可以擁有監護人。 監護權可以是完整的並涵蓋個人的所有照料,也可以僅包括某些領域,例如個人的財務決策。

還可以為需要協助處理其事務的老年人建立監護權。 很多時候,成年子女需要監護脆弱或生病的父母。

監護

建立監護

建立和確定監護所需的文件需要正確填寫並提交給法院。 正確的文件將防止未來可能出現的有關個人監護人的任何問題。 以這種方式建立一個監護人總是最好的,以確保關於什麼和誰應該照顧一個人沒有爭議。

人們經常有以下類型的問題:

  • 什麼是監護?
  • 誰被授予?
  • 誰能為我的孩子做出醫療決定?
  • 誰能為我的孩子做出教育決定?
  • 什麼時候監護?
  • 需要建立什麼?
  • 什麼是小孩監護?
  • 監護權是否給我監護我的孩子?
  • 它與保守主義有什麼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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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需要他們的父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