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監護權

父母不能共同生活的時候有很多次。 在這些情況下,需要做出關於誰監護孩子的決定。 保管可以只授予一個人; 可以有一個人監護孩子的協議,而另一個人仍然保留一些父母的權利,可以有時候共同監護權被授予。

共同監護權

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,父母雙方都將監護孩子。 這可能是由於孩子與父母雙方花費大量時間,或者是因為父母雙方都想在為孩子做出的決定中發表言論。 聯合監護需要雙方之間關於照顧兒童的協議以及如何作出決定。

有兩種類型的聯合監護權通常由法院決定。 聯合實際監護將指孩子在不同時間生活的地方。 這種監管方式通常由雙方商定。 當雙方希望獲得兒童的所有法律記錄時,均可獲得聯合法律保留。 在這種監管方式下作出決定應在法定代表人的幫助下進行。

人們經常有以下類型的問題:

  • 什麼是德克薩斯州的共同監護?
  • 如何在德克薩斯州聯合監管?
  • 如果我們有這樣的監護權,那孩子怎么生活呢?
  • 如果我有這個監護權,我可以把孩子帶出國外嗎?
  • 誰來決定孩子的上學?
  • 誰為我的孩子做出關於醫療的決定?
  • 我需要律師來設立這個監護權嗎?
  • 我需要法院批准這個保管嗎?
  • 如果我有共同撫養權,我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?
  • 孩子的財務支持如何決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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